“試用期”會有哪些坑,初入職場的你一定要看!
很多人在經歷的投簡歷、面試后,終于確定了自己的工作,歡歡喜喜要去入職了。但先別慌,試用期也是有很多坑的。接下來給大家講講入職后你第一腳踏入的“試用期”會有哪些你可能踩到的坑。
1、“試用期”到底多久才合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看不懂的來看下面的簡單版:
我們假設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 x
3個月≥x>1年;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
1年≥x>3年;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
3年≥x;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2、試用期的工資該怎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舉例來說:
某公司設的助理崗位工資為4000,張明想來應聘這個崗位,公司錄取了他。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他的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4000*80%=3200元);同時也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工作的這幾天算工資嗎?
先說結論,答案是:算工資。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從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開始的那天,你和你所在的單位就形成了勞動關系,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因此不管你在試用期因為何種原因主動或被動的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付出的工作都理所應當的獲得相應的報酬。
4、單位內部轉崗,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嗎?
答案是: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些跨部門的轉崗工作,需要一定的時間去重新適應、學習,但是在轉崗的同時再與勞動者約定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顯然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大家在轉崗的同時要提醒HR與自己簽訂補充協議,變更自己勞動合同中關于崗位、薪資及其他方面的約定,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權益。
今年畢業的你們將要面臨前所未有的就業競爭壓力,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不能以為了找工作而找工作。心急找不到好工作,相信你們也看到過不少大學生就業被騙的新聞,對于職場新人來說,一定要具備鑒別一家公司好壞的能力!